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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与法律制度创新

imtoken官方地址 2023-01-18 17:05:15

中国数字人民币从2014年开始筹备,到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宣布将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未来的冬奥会情景。2021年6月30日,北京轨道交通启动全路网数字人民币支付通道踩刹车体验测试。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领域、场景和形态的扩大,正在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产生颠覆性的影响。相应地,如何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创新,是立法者和法律适用者的一项紧迫任务。

数字人民币的法律特征

公开资料显示,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的技术架构可以概括为“一币两元三中心”。也就是说,“一币”就是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签署发行的加密数字串,代表一个特定的金额。“二元”发行也可以称为“双层”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先向商业银行(包括支付机构)发行数字人民币,再由商业银行流通给用户。“三中心”由认证中心、注册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组成。认证中心根据用户创建数字人民币账户的私钥 身份信息;注册中心负责记录用户的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大数据分析中心可以访问所有数据,用于风控、反洗钱等相关脱敏数据。分析。

从本质上讲,数字人民币可以定义为一种以数字形式存在、以国家主权为保障、基于加密算法和“松耦合账户”的法定货币。它与现有的电子支付工具完全不同。一方面,数字人民币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存在根本区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段,“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没有法定赔偿,也没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可以看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定补偿,而私有数字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并没有获得货币的法定补偿地位。

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也不是电子货币。基于货币的合法还款,债务人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是一种符合债务目的的履约行为,可以直接消除债务关系。然而,正如欧盟电子货币指令第 2(2) 条所定义的那样,“电子货币是指以电子方式(包括磁性方式)存储为对发行人的债权的货币价值,该货币价值在支付资金时确定交易并被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德国电子支付法领域的权威学者奥姆洛教授认为,它只具有现金替代的功能。所以,

数字人民币与监管法创新

我国希望通过发行数字人民币,助推数字经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必然会涉及到货币发行权、制度管理权、法规制定权等一系列权力的调整。相应地,更新监管法律势在必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权自然可以延伸到数字人民币。一些观点认为,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需要特别立法。事实上,只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就应该拥有货币的独家发行权。现实的做法是将实物货币等同于数字货币,完成货币发行权的自然延伸。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采用自然延伸的思路。这体现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同时,结合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确认,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行人民币”。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

数字人民币暂时只有有限的法律补偿。《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拒绝接受人民币。该条例明确了人民币在中国的支付状况和法定补偿。该规定完全适用于实物货币,但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不完全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因为数字人民币的流通必须以终端设备为基础,而多方可能没有这样的设备,无法接收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因此,应承认数字人民币的有限法律补偿。而且,数字人民币有限法定补偿的设立,也兼顾了老年人、残疾人等使用互联网的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防止该群体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交易之外。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接受实物货币支付,并准备一定的实物货币以备找零。

监管机构应有义务保护数字人民币用户的隐私和个人数据。在实物货币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几乎无法直接接触到货币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一般不存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问题。但是,根据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的技术框架维卡币纳入世界货币,一方面,登记中心记录数字人民币的流通信息,另一方面,认证中心负责对数字人民币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用户。两者都涉及隐私、个人数据保管问题。遵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立法者还没有意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有必要增加监管部门对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特殊法律规定,并督促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安全措施,维护公共利益。立法应具体划定阅读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和用户信息的主体。根据现有的技术框架,在注册中心和认证中心之间设置了“防火墙”,避免了双方信息的随机关联。但不排除未来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反恐、反洗钱等正当理由,同时读取交易信息和用户身份信息。为了在数字人民币流通、金融监管和用户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立法应明确阅读的主体、条件和程序。例如,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持有法律文件才能阅读相关信息。

数字人民币与民商法创新

作为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具有三种功能:计量单位、交换媒介和价值储存。同时,作为一个新的变量,加入到当事人的平等交易中,无疑会引发民商法的“联动效应”。

首先,数字人民币是用户的个人财产。要确定数字人民币的属性属性,必须仔细分析数字钱包。为适应数字人民币的流通,商业银行在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的基础上,开通了数字钱包供用户存储数字人民币。数字钱包和数字人民币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密封的物品和内容。主流理论通常采用区分原则,即确定整个封印物归受托人所有,内容归受托人所有。从主流理论的角度来看,实际上,用户将数字人民币放在了一个“保险箱”——一个由商业银行提供的数字钱包中,并交由商业银行保管。用户仍然直接拥有数字人民币并拥有它。

其次,数字人民币不构成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一般来说,储户将实物货币交给商业银行,只是为了换取对商业银行的债权。如果商业银行已经破产,储户对之前交付的货币没有优先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分。然而,数字人民币的情况恰恰相反。用户只需将数字人民币交给商业银行保管,即可继续享有所有权。该财产不属于商业银行维卡币纳入世界货币,不应计入其破产财产。因此,用户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破产恢复权,直接从破产的商业银行获得数字人民币,且无需与其他债权人平等补偿。该规则的建立极大地提升了数字人民币的竞争优势,使其成为合理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

第三,《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擅自支付的责任规则可以适用于数字人民币。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钱包的形式越来越丰富。例如,在北京冬奥会试点应用中,有一款数字人民币可穿戴设备钱包,滑雪手套“一碰”即可支付。此外,超薄卡片钱包、可视卡片钱包和徽章、手表、腕带等可穿戴设备钱包有望成为未来的选择。然而,支付的便利性也伴随着未授权支付的风险。如果他人未经用户授权使用数字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或转账,风险由谁承担?《电子商务法》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由于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负责任”。本文首先确立了电子支付服务商承担未经授权支付风险的基本规则。从系统设计目的来看,数字人民币使用的便利性和流畅性应达到与作为电子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网络边界,相应地,风险分摊规则也应该是等价的,以避免数字人民币的竞争劣势。因此,未经授权的数字人民币支付风险应该由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承担。钱包。

综上所述,应对数字人民币流通带来的法律问题,应从监管法和交易法两个维度入手,分别在两个层面进行法律改革。对于核心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应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定位,对隐私、个人数据的保护以及未授权支付责任的分配等做出具体规定应由监管部门补充。对于反洗钱法、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等非核心法律,也需要根据数字人民币的特点进行调整。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公民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